(另有後續消息將在 重裝 RESET 刊載)
東京大學情報理工學系特任助手(相當於特別研究助理)金子勇,同時也是點對點共享軟體 Winny(ウィニー) 的作者,十日因違反著作權法(公眾送信權之侵害)遭日本警方逮捕。Winny 是一個不使用中央伺服器的點對點檔案共享軟體,傳送檔案都經加密,在日本有超過兩百萬使用者。
我初次見到金子是在 2002 年春短暫地訪問東大情報理工系時。當時我們共用一間辦公室,由於他不太說英文,我和同行的老師們對他的印象並不深刻。今年系上以日語進行的研究室輪講中,他的報告則相當精彩。台風相當好,報告進行流暢,聽眾們不時冒出笑聲。報告中展示的 3D 動畫系統也超越了一般學校計畫的水準。
金子出生於栃木県,畢業於當地名校県立栃木高。之後進入茨城大情報工學科,並在那裡念完博士課程。1999 年四月進入日本原子力研究所擔任博士研究員,進行電腦繪圖的研究。2000 年十一月進入業界,2002 年一月受聘於東大,擔任研究及教學的工作。幾任雇主對他都有不錯的評價。
2002 年四月,金子在「2ちゃんねる」網站(一個包羅萬象的大型討論區)發表宣言將開發 P2P 軟體。同年十月,他寫道「在數位時代,(軟體)流通的成本將趨近於零」「我們可直接把錢支給創作者,而軟體複製應該是免費的。」「目前著作品收費的方式已顯老舊。使用者應該直接付費給創作者,而免除 CD 業者的中間剝削。」「如果出現能安全匿名交換檔案的軟體,目前著作權的觀念也得隨之更改了。」「希望自己能推動這時代潮流,」以「每兩天才睡一次」的狂熱精神開發出了 Winny。
Winny 成為廣被使用的共享軟體。上面流傳的不只是音樂、電影,甚至包括了一些自衛隊或警方的文件。2003 年十一月,兩名 Winny 的使用者被逮捕,金子的住家也因此遭到搜查。金子向警方抗議「至少把我的筆記電腦留給我,不然我沒法工作。」不過許多設備仍遭到沒收。
這個月十一日早上九點五十分,七名搜查員來到東京大學本鄉校區進行蒐證,歷時約兩小時,扣押了兩台電腦和三箱資料。師生們都對強制搜查相當驚訝,每週二的研究室輪講也因此必須換場地。研究室的教授暨科長武市正人已經成立六人調查委員會對此案進行了解。目前武市僅發言表示「Winny 的開發是個人行為。(金子)在本系授課,但授課內容和 Winny 無關。」
然而,抓軟體作者的做法仍是相當少見的。京都新聞認為這可能是參考大阪警方的前例。1999 年,奈良縣某駕駛駕車超速,但車牌上裝了能干擾測速相機的裝置,使相機照不到車牌號碼。大阪警方最後逮捕販售該裝置的業者,以協助嫌犯逃逸的罪名起訴,業者被判有罪但緩執行。被告律師抗辯「如果這樣算幫助逃逸,那麼製造能跑那麼快的車子的車廠也該被起訴才對。」
「2ちゃんねる」網站使用者們紛紛依照這種留言板的風格對此事發表一兩句話、偏技術風的議論。有人說「我打賭獨立軟體開發者一定會變少的」,「硬碟銷售量要下跌了」。有人發起收集一千篇「感謝」的活動,回應者說「謝謝你給我們的短暫夢想」,「金子是廿一世紀的伽利略」。
參考資料
Yahoo 新聞專題
ZAKZAK對金子生平的八卦、社會檔案式的報導
Winny開発者47氏逮捕祭
幾個已經關閉的 Winny 網頁:Winny Tipsページ
,Winny Web Site
,Winnyハイパー初心者講座
http://xueshu.newyouth.beida-online.com/data/data.php3?db=xueshu&id=nuelianzhe
◎李銀河
由於虐戀者是性活動中的極端派,或者可以說是邊緣派,它一直處於比同性戀還要困難的境地,因此在西方,許多同性戀群體提起虐戀者的公開身分,都會使用「第二次走出來」這種提法,也就是說,如果一個人承認自己是同性戀者需要艱苦的思想鬥爭,需要蔑視他人看法的勇氣,需要承受他人否定的壓力,那麼承認自己的虐戀傾向就要把這些過程重走一遍,而且要經過更艱巨的思想鬥爭,要有更大的勇氣,要承受更大的壓力。作為一個同性戀者,「走出來」已是一個很痛苦、很勇敢、很困難的行動,而虐戀者的公開身分還要更痛苦、更勇敢、更困難一些。
一個有說明意義的事實是,虐戀者不僅抗議過一般人對他們的歧視,也曾抗議同性戀群體對他們的歧視。這是具有諷刺意味的:同性戀者因為被一般的「正常人」視為不正常而受到歧視,而他們當中的一些人卻認為,同虐戀傾向相比,同性戀要「正常」得多,所以會歧視虐戀者。這簡直是悲劇的材料。由此可見在一般人心目中,虐戀者是雙倍的「不正常」。這不禁令人想起一位虐戀者所寫的與金西交往的回憶錄中的一件事:有一次,金西與他的同事討論問題,同事提到「正常」這一概念,金西說,他不願意聽到這個詞,在性活動中,無法區分正常與不正常,沒有標準可以區分正常與不正常。這正是他在著名的性調查報告中表達過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思想:一切在生理上可能的性活動都沒有理由認為是有害的。
如果說同性戀一直被人認為是神秘莫測的,那麼虐戀就一直倍受否定。在同性戀權利已經基本能夠得到保證的美國,1991年初,波士頓警察在沒有出示搜查令的情況下對一個固定舉辦虐戀活動的私人住宅進行了突擊搜查,「娘娘腔」、「混蛋的愛滋病毒攜帶者」一類的罵聲不絕於耳。當時有30位虐戀者在此活動, 3位組織者被逮捕,常來此地的人的姓名地址被記入警方檔案。後來其中的一人為此自殺。一家同性戀報紙不但沒有抗議,反而在評論此事的文章中寫道:「這種活動純屬浪費時間。希望我們的組織儘量不要把時間浪費在這種事情上。」「這次搜查與男女同性戀無關。」 (Thompson,xii)由此可見,虐戀者不僅長期受到一般公眾和警方的迫害,而且受到同性戀者的歧視。他們就像「沒人願意認領的雜種」。好多人還認為虐戀者應當部分地為愛滋病的傳播負責。
一件對虐戀法律地位影響最大的倍受爭議的案件是發生在英國的斯班納案件。在1987年,有 4盤家庭錄影帶被蘭卡縣波頓地區(Bolton,Lancashire)的警方查獲,它們是一場虐戀活動的錄影。這些活動包括:陰莖被釘子釘在一塊木板上;皮膚被外科手術刀多次劃破,直至流血;圖釘紮進陰囊;一束火柴頭被綁在一個男人的乳頭上,然後被點燃;一支釘子紮進陰莖,然後拔出,傷口流血;一個人的名字縮寫字母被燒紅的鐵絲烙在一個人的下腹部。警方調查這一案件的代號是斯班納行動 (Operation Spanner)。因此這一案件被傳媒稱為「斯班納案件」。在長達兩年的調查中, 100多人被詢問,42人被逮捕,11人被判刑,罪名是破壞公共道德及傷害罪。斯班納案件的審判前後耗資 250萬英鎊,成為迄今為止蘇格蘭場涉足虐戀活動的一個規模最大的行動,也是一場警方干預男同性戀虐戀活動的最昂貴的行動。
英國1967年頒佈的性犯罪法規定,發生在成年人之間的自願的私下的同性戀活動受法律保護。但是法官蘭特(James Rant)說,在現代社會中,在可以接受與不可接受的行為之間應當劃一條界線。這個案件的判決援引了一個30年代的案例,在那個案件中,一位男性通過鞭打一位女性以獲得性滿足。在1990年12月19日,案件的審判結果是11人被判最高至 4年半的徒刑,主要罪名是傷害他人身體,判決說,虐戀的衝動不能成為身體傷害的「正當理由」;26人受到警告,因為他們使自己受到了傷害。1992年2月,此案在上訴法庭得到減刑,原判3年的減至半年,原判4年半的減至2年。
斯班納事件引起很大爭議。有人提出,當事人均為成年人,所有的行為都是得到當事者同意的,地點是在私人住宅,並沒有人受傷到需要上醫院治療的程度。事情的敗露是因為活動現場錄了像(不是為商業目的,而是為私下使用)。由於此案的明顯不公正,在英國乃至世界引發了關於公民自由權的討論,國際互聯網上至今還能看到對這一問題的爭論。
批評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這一案件涉及個人性取向及個人道德問題,以及個人意願的自由應不應當包括施予和接受殘酷行為和變態的願望的問題。案件的判決說明,儘管沃芬頓報告(Wolfenden Report,關於法律無權裁判個人道德問題的原則)已有30年的歷史,個人的性活動和性傾向仍舊是受到警方干涉的事情。
其次,關於人對自己身體的處置權利問題。這次審判的效果是收緊了法律對身體的控制:涉及皮膚破裂(割裂、穿刺)以獲得性快感的虐戀活動被視為非法。按照這一判決的邏輯,鞭打甚至性咬 (lovebites)行為均應視為非法,因為它們都會導致皮膚破損,雖然對這類行為的判決在實際上是不可能的。虐戀者認為,這一判決的荒謬之處在於,與虐戀活動相對照,拳擊、足球、橄欖球或整容手術往往會對身體造成更大的傷害,而後者在法律的眼中卻是完全合法和自願的身體傷害,僅僅因為這些活動是有所謂「正當理由」的。虐戀為什麼就不可以被視為有「正當理由」和自願的呢?在審判中,法官還對以美學意義為原因的身體穿刺(身體裝飾)和以虐戀為原因的身體穿刺做了區分。虐戀活動為什麼不可以被視為具有美學意義呢?被告申訴的理由之一是,此案沒有受害人,因為雙方是自願的。但是法庭的觀點認為,對於被加害身體的一方來說,不可能是自願的,因此對受虐者要比照未成年者或不清醒者處理。然而,在橄欖球運動中,參加運動者受傷往往比虐戀活動中受的傷要重得多,在法庭看來,橄欖球運動員是清醒的,虐戀者反而是不清醒的。有虐戀者評論說:「這一案件涉及了人們對自己身體的權利的問題,它說明,我們對自己的身體沒有權利隨意處置,它使成年人變成兒童,其人身權利是被監護的。如果我們在這個社會裏什麼其他的事物也控制不了,我們總還可以控制自己的身體吧?」(Polhemus et al,129)
第三,案件涉及文化規範問題。有人認為,斯班納案件之所以遭到重判,原因之一在於它揭示了一個文化規範不願接受的事實,即男性不一定天生就是主動的,女性不一定天生就是被動的。在虐戀活動中,性別和階級的界線變得模糊不清,成為可以隨意調換的東西。除此之外,虐戀還違反了生殖的規範,性感的欲望超越了生殖器官的範疇,將其他器官如耳朵、腳、乳頭之類包括進來。
第四,女權主義反檢查制度組織、男同性戀權力組織和自由主義組織指出,在斯班納案件中,對自願的虐戀活動的判決的嚴重程度超過了對許多強姦、打老婆和毆打男女同性戀者的案件的懲罰量刑的嚴重程度。這是不公平的。估且不論虐戀中的暴力遊戲與現實生活中真正的暴力有本質的不同,僅從同樣的肢體傷害程度應當得到大致相同的懲罰這一點來看,對虐戀活動的重判也是極不公正的。
最後,這一判決還涉及同性戀權利問題,由於這些虐戀活動參加者多為男同性戀者,有人指責這一審判為反同性戀傾向的回潮。辯護律師說,很難想像如果同樣情形發生在異性戀者當中會引起訴訟。
總之,斯班納案件使人感到虐戀已成為各種形式的怪異與越軌性傾向的一個總的名稱。這一案件揭示了虐戀者法律地位的不確定性,證明了虐戀是社會中受到歧視的一種亞文化。伍德沃德(Tim Woodward)是<>雜誌的出版商和編輯。他說:「一直到1982年為止,如果你有某種特別性傾向,如戀物傾向、虐戀傾向,喜歡捆綁、統治屈從遊戲或有易裝傾向-這個名單包括人類的性活動系譜的很多方面-你就會被打入淫穢色情之列。淫穢色情原本無甚錯處,但被打入其中會令人感到很不愉快。因此如果你有這些傾向,你或許就會以為你是唯一一個有這種傾向的人,你有什麼地方不對勁。有這種傾向的人受到折磨,就像此前20年身為同性戀者或黑人的感覺一樣。如果你是一名教師,你會因此喪失工作,被描繪成一個虐待兒童的罪犯。我是一個虐戀者。我認識幾千這樣的人。有 850人參加我們的聚會,200-300人參加我們的俱樂部,25000人讀我們的雜誌。這群人在任何意義上都不屬於不招人喜歡的人或者罪犯。」(Green,286)
虐戀活動分子柯麗菲亞 (Pat Califia)這樣談到虐戀者社會處境的困難:「如果一個人公開承認自己有虐戀傾向,就要面臨求職歧視、街頭暴力和喪失子女的監護權等情況。」一位橡膠服裝女設計師說:「人們總拿橡膠服裝這個話題調侃我,有的人心說,啊哈,她是一個變態分子,有可笑的性活動,穿橡膠服裝。」(Gamman et al,188) 一位虐戀者的下列詰問反映出虐戀亞文化和虐戀者所面臨的困難處境:「為什麼人們不敢付諸實踐?是因為難以找到虐戀伴侶(極少有人敢於承認自己這種與眾不同的傾向)?是因為有危險(比如說人在被捆綁起來的情況下難以保護自己)?還是僅僅因為大多數人不敢向他們自己承認有這種傾向?」(Marcus,46)如果我們觀察門類繁多的性工作者(娼妓、脫衣舞女、色情影視演員等)就會發現,虐戀專業妓女比一般妓女感受到更大的壓力,她們認為現行法律在懲罰她們,而不是保護她們。在英國,一位虐戀妓女與一個朋友合租一套房子有可能被指控為開妓院;而如果她自己單獨租這套房子,她的同居朋友有可能被指控靠不正當收入生活。然而,在虐戀亞文化中,一個人單獨工作是非常危險的。此外,由於性工作在一些國家是非法的,一位虐戀妓女在被強姦、被毆打或被搶劫時不能或很難去尋求警方的保護。因此虐戀性工作者同所有的性工作者一起,在國際社會不斷發出強烈呼籲,爭取她們這一職業的非罪化。
許多人對虐戀活動的安全性表示擔憂,傳媒常常宣揚有人在這種活動中受傷,甚至致殘。其中被認為最危險的性活動是閹割和自我窒息,它們會導致永久性肉體損傷和死亡。但是虐戀者爭辯說,這種情況大多數是意外事故,不是有意為之。近年來,在西方世界中廣泛開展起來的「安全性活動」運動中,一種與前述擔憂截然相反的觀點正在流行起來:這種觀點恰恰是從安全角度對虐戀活動做出正面評價的。在虐戀者的遊行活動中,他們打出來的標語口號就有:「虐戀是最安全的性活動。」在美國,虐戀者成立了許多標榜「安全性活動」的組織,其最據說服力的理由是,人在參與虐戀活動時可以完全不交換體液,或者說,虐戀活動不一定包括交換體液。一位雙性戀虐戀者說:「我不得不用間接的途徑來滿足自己的雙性戀衝動:通過幻想,以及與男人發生的非性交的虐戀活動。」(Weinberg et al,251)
在愛滋病威脅日益增大的現代社會中,如果防止性病傳播這一點得到特別的強調,那麼虐戀的確可以成為染病危險性最小的性活動。有人甚至認為,虐戀活動是由於愛滋病的威脅才盛行起來的,因為虐戀活動是安全的。除了不必交換體液這一點之外,虐戀的性質還決定了它很少有可能發生在完全的陌生人之間。一位虐戀者說:「它完全是安全的。沒有人會隨便找一個人搞虐戀活動。虐戀不是這麼個搞法。因為你必須知道對方想怎麼做,你應當做些什麼事。你需要對對方有相當多的瞭解。如果一個人對你說,想讓你把她捆起來,她究竟是什麼意思?是捆上呆三個小時,還是僅僅把她的兩個手腕捆在一起?你如果剛認識一個人,你不會知道這些事。你們必須建立起相互的信任。你不能和一個才認識一星期的人做這些事。虐戀是一種深層關係。它至少要幾個星期的瞭解。你只可以同一個好朋友玩虐戀遊戲-如果你希望被捆起來鞭打,你會同一個陌生人做這種事嗎?這樣做簡直是發瘋。這種延遲的過程本身就很有趣-你遇上了一個人,關係慢慢發展起來。著急可不行。你不會因為這種活動得愛滋病。如果你穿上皮革服裝,把各種各樣的想像表演出來,你不會有危險。」(Green,291)
有人認為,目前虐戀者所面臨的社會處境是這樣的:虐戀正在經歷與保險套相類似的過程,人們對它雖然諱莫如深,隱而不露,但在任何地方都可以很容易地買到一包保險套。同樣,隨便走進一家商店買到一套橡膠服裝的日子也不會太遠了。在當今的西方社會中,虐戀活動已經進入數以百萬計的家庭和人們的想像空間。虐戀不再是可怕的或令人噁心的事情,而成為有好奇心的消費者可以隨意嘗試的一種活動。虐戀已經進入西方社會主流文化的視野之內。
原文在 http://culture.163.com/edit/001217/001217_44256.html。此處摘錄一部份和 SM 有關的問答。
問:你如何看待在過去十至十五年之間所呈現的同性戀行為的極度多樣化呢?比如說人們以前並不知道某些身体部位能夠創造快感,比如那些色情電影,那些專門為施虐/受虐者所開的俱樂部等。你認為這些是十九世紀以來形成的有關性的表達的延伸呢,還是在目前的歷史狀況下的一些特殊發展?
答:我們想談的其實是這些行為所帶來的革新。比如拿施虐/受虐行為的亞文化來說,我並不認為人們旨在挖掘他們本性或潛意識中的施虐/受虐傾向。施虐/受虐行為的意義遠不止此:它是一種新型的快感的創造,而人們以前並沒有意識到這種快感。人們總以為施虐/受虐與強烈的暴力有關,而這種行為是暴力和進攻傾向的發泄途徑,但其實並不如此。我們知道那些從事施虐/受虐行為的人並沒有很強的進攻欲望,他們只是通過把身体情愛化使某些部位也變成了創造快感的園地,而人們以前一直沒有把這些部門與快感相聯繫。我覺得這就是一種創造,這種創造使快感不再局限在與射精有關的性行為上。有人認為身體的快感一定要與性的快感有關,而性快感是所有的快感的來源的話,我覺得這是相當錯誤的。施虐/受虐之類的行為就在于利用奇異的工具,並利用身體的一些奇怪部位,在一些非常不尋常的情形下,創造出快感。
問:也就是說性與快感必然關聯被打破了。
答:正是如此。利用身體的各個部位來創造多種快感是非常重要的。比如說拿創造快感的傳統作法來說,體格快感不外乎吃喝與性交,但只是這樣做其實限制了我們對身體和快感的了解。
問:重要的是對快感和其可能性的實驗。
答:是的。快感也必須成為我們文化的一部份。有趣的是,几個世紀以來包括醫生、精神病學家以至解放運動人士在內的所有人都在談論欲望,但他們卻很少談及快感。他們會說:“我們必須解放欲望!”其實不然,我們必須創造快感,隨後欲望也許就會產生。
問:新型的行為是否一定要有一個身份,比如說那些從事施虐/受虐行為的人是否一定要被稱為施虐者/受虐者?有關的身份可以幫助他們進一步探索
快感,並為自己的權益而抗爭,但這種身份的確定是否也限制了他們對於其它快感的尋求呢?
答:身份只是一種游戲而已。如果它是建立和創造新型友誼的關係(包括社會關係)的一種必經手續,那麼它確實有意義,但是如果人們認為他們必須“發掘”自己的“身份”,並圍繞著身份營造起一係列規矩與准則,如果他們問“我這樣做符合自己的身份嗎”之類的問題時,那麼他們就倒退到異性戀男子主義的老套上去了。身份必須是一種我們作為獨一無二的自我的身份,但我們對于自身的關係並不是一個身份問題,而是具有多樣化的關係,這種關係既是創造,又是革新,千人一面是非常令人乏味的。如果人們通過身份去創造快感,那麼我們就不能排除這種身份,但是我們不能把身份當做一種適用於任何人的倫理規則。
問:但是直到如今,性的身份確實在政治上很有用。
答:當然它確實非常有用,但它也同時限制了我們。我覺得我們有權(而且也能夠)從中掙脫。
問:我們希望有些性行為成為一種政治和社會意義上的抵抗,但當快感的刺激能夠受到控制的時候,我們如何達到那個目標呢?比如說,我們能夠保証這些新的快感不會象商品一樣受到利用嗎?
答:這點我們說不準,但我們可以肯定任何已經被創造並已被接受的事物或者已取得的進步,總是會遇到類似的情況。這就是我們的生活,我們的抗爭,這就是人類的歷史。然而,我並不認為這就是對社會運動或其它情形的阻礙。但是你說得對,我們必須小心,必須不斷創新,不斷探索我們需要做什麼。舊金山的施虐/受虐者社區就是個實驗新的快感、並借此確定身份來排除外人的很好的例子,當然這一切也產生了一些反作用。我不喜歡用“辯証”這個詞,但事實卻與之很接近。
以下是 01 年五月寫下的感想
我猜想,傅柯那時候的性解放論述把性當作某種與天俱來的、自然的慾望,大概也是這麼去肯定性解放的正當性。其實這種論調我們不陌生,即使到今天,台灣很多人還是在這個架構下談性。你會常常看到這類的講法:性「雖然」是一種「原始」的慾望,但是是每個人都有的,所以為什麼要壓抑它呢?或著說應該要「適當」地讓它「紓解」出來才不會有不良後果呀,等等。對於 SM 也是。說 SM 是反映「人類潛藏的暴力慾望」,每個人都有,所以原諒我吧。
這是訪談中所說,性解放一直在嘗試「揭示有關人的自身與欲望的某些隱密的東西」,發掘出那個「原始的慾望」。但傅柯說實情並不是這樣。這類性解放論述的後果變成在「定義和構建欲望」。其中一個影響就是,醫生(心理醫生,或是更誇張的泌尿科醫生)取得了詮釋事情的權力。去解釋那個慾望是什麼,怎麼形成的,為什麼有人變成同性戀、SM 大變態。
傅柯說我們不應該去理會他們。「性是我們自己創造出來的」,不應該把性解釋掉當作終結,而應該把性當出發點,看我們可以玩出什麼。醫生說同性戀分假性同性戀和真正的同性戀,今天看到一篇文章說扮裝癖可以分為兩三種,這和我有什麼關係呢?我關心的分類應該是想釣的 gay 和不想釣的 gay, 和去哪裡買好看的衣服。
我想傅柯對 SM 的看法也可以這麼解釋。SM 不是在「挖掘本性或潛意識中的施虐/受虐傾向」,這樣的讀解最後一定走到死胡同。SM是一種開創性的玩法,是去實驗看看還有什麼可以玩的,「利用奇異的工具,並利用身體的一些奇怪部位,在一些非常不尋常的情形下,創造出快感」。這就是一種創造,把原本大家以為唯一的做愛方式鬆動掉,發明出新的東西來。
不要去談「解放欲望」,因為這麼說是預設了有一個有某種原形的「慾望」被壓在那裡。其實不然,直接去創造新的快感,讓慾望生出來。
這麼去想 SM, 就不會覺得 M 方很可憐、被壓制、被欺負;不會覺得女施虐男受虐是違反「本性」的少數;不會很滑稽地把 SM 和某種「人天生有的暴力慾望」連在一起。
訪談中也提到身分政治的問題。「新型的行為是否一定要有一個身份,比如說那些從事施虐/受虐行為的人是否一定要被稱為施虐者/受虐者?」和 SM 板上前陣子的討論(要不要出櫃?為什麼?)可以合在一起好好想想(欸,是說我得好好想想)。傅柯的答案似乎是說,身分可以用來集結、聯繫,但不能變成一種拿來把人排除掉,拿來檢驗「我是個真正的 S 嗎?」的東西。關於身分政治,我還想多知道一些別人的經驗。同志不該去落入那個陷阱做「同志文學」、「同志電影」,自己把自己陷到小圈圈裡。SMer 呢?